(2016)苏070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孝淮与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淮,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831号原告孙孝淮,男,1968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6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区墟沟瀚海国际小区*期*号楼*****室。被告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横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来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乃峰,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淮诉被告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孝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