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童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48号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梁家杰,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戴萱,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童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因原告黄冈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