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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176号原告高某某,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孟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