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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职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吴某向平安银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并开通使用,卡号62×××79。截至2015年4月,被告人吴某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本金共计63470.37元。截至2015年10月23日,该卡欠款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82372.3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3470.37元、利息2235.14元、滞纳金及费用16666.80元。经平安银行多次致电、寄函、上门催收,被告人吴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经报警,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吴某甲(吴某哥哥)的陈述、清偿证明,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全部透支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