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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旺禄诉被告陈连平、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禄,陈连平,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字69号原告陈旺禄。被告陈连平。被告陈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禄诉被告陈连平、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旺禄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陈旺禄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161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曹耒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