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旺禄诉被告陈连平、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禄,陈连平,陈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字69号原告陈旺禄。被告陈连平。被告陈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禄诉被告陈连平、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旺禄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陈旺禄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161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曹耒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