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丽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家住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1日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出现新情况、影响案件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案件材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案件材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长城人民陪审员  王庚申人民陪审员  邹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