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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佐亮、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曹佐亮,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1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谭铁平,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曹佐亮,男,汉族。被申请人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佐亮、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曹佐亮、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佐亮、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岳春审 判 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