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夏春龙申请司法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6)黑0103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夏春龙,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赔偿请求人夏春龙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驳回其诉哈尔滨天马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一案后,迟延退还超额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应赔偿其2005年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案件受理费7860元产生的利息以及误工损失、旅费损失合计1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夏春龙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