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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庄国强与陈成忠、陈玉莲、陈成锋、陈玉姐、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强,陈成忠,陈玉莲,陈成锋,陈玉姐,林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庄国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龙河、张兴煌,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忠,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陈玉莲,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陈成锋,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被告陈玉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林丽华,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强与被告陈成忠、陈玉莲、陈成锋、陈玉姐、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国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萱审 判 员  黄宏星人民陪审员  林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