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彭显林行政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显林,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75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显林,男,满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镇鹤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少波,男,该局局长。上诉人彭显林因��服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9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2001年1月4日,被上诉方在执法过程中乱作为、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上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该案行政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法院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上诉人所诉的行为系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立伟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邹悦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