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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世传与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传,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68号原告方世传,男,195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518003-4。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家添、吴子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世传与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德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人民陪审员  林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