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林晓琴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林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20号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875号信源大厦幢101、20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937605-1。负责人:陈培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晓琴,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涛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称,2015年1月10日,债务人蔡怀祥向申请人申请借款并提供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9幢S23室房产作抵押担保。2015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林晓琴与申请人订立合同号为871132015000003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其自愿以其上述房产为申请人向债务人蔡怀祥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内的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45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850000元及其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2014年12月2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14日,债务人与申请人订立合同号为8711120150000656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0元,期限为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1日,利率为月利率6.3‰,并对归还方式、提前收贷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应担保合同作了约定。当日,申请人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上述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逾期未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故申请人依据物权法第195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9幢S23室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嘉房权证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嘉土国用(2009)第381504号、他项权证号:嘉房他证南字第002477**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499705元及相应利息9864.18元(自2015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律师费25900元;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林晓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及与债务人蔡怀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合法有效。《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号为871132015000003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对应担保合同且系其组成部分。借款借据中债务人对收悉该笔借款的事实签字确认且其合同号与《个人借款合同》一致,可以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且申请人已履行发放义务。被申请人林晓琴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9幢S23室房地产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并已于2015年1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申请人。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物权的情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为实现抵押物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晓琴提供的坐落于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9幢S23室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嘉房他证南字第002477**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99705元及利息9864.18元(自2015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抵押物权费用25900元范围内优先清偿。案件申请费4577元,由被申请人林晓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