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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素妹与被告陈华生、陈华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妹,陈华生,陈华珠,方春兰,黄长昆,陈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405号原告曾素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华生,男,197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华珠,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方春兰,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长昆,男,1971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明阳,男,196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素妹与被告陈华生、陈华珠、方春兰、黄长昆、陈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素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方春兰、黄长昆已还清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素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被告方春兰、黄长昆自愿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