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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与彭高展、杨伏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事由: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李娜,行长。被执行人彭高展。被执行人杨伏媛。被执行人韦德文。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高展、杨伏媛、韦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高展、杨伏媛、韦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高展、杨伏媛在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6月15日止的利息45471.0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韦德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高展、杨伏媛、韦德文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借款本金27600元。对于余欠部分,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彭高展、杨伏媛、韦德文在2016年5月5日前偿还20000元,在2016年8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于当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10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