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雷彬、彭学梅与陈江飙、尤妹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彬,彭学梅,陈江飙,尤妹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417号原告雷彬,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彭学梅,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江飙,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尤妹妹,女,193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彬、彭学梅与被告陈江飙、尤妹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雷彬、彭学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江飙、尤妹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雷彬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弄7区23号601室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彬、彭学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江飙、尤妹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雷彬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弄7区23号6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