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郭保地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郭保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郭保地,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保地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行审字第30号行政非诉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