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永胜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18号罪犯江某某,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长法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江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