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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常委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90号罪犯常委,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润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2)、(2013)、(2014)宁刑执字第1880号、第3853号、第8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委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常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常委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罚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