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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孟乐申请执行黄海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乐,黄海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孟乐,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海啸,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刘孟乐申请黄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黄海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国土、工商登记情况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16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本次执行未得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1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海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刘孟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