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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673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82年2月4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74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