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611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61110012X。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生,住肥西县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亚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