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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34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1月7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11日,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7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未到法定年龄,2010年补办结婚证时将结婚登记时间改为1981年10月15日。婚后,被告一直后悔,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加上日常琐事纠纷不断,二人关系更加恶化。被告下岗后不顾家庭,一直外出。原告已几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许离婚。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与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2、(2014)旺苍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旺苍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3、王某某之妹王菊华的证明1份及王菊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原、被告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一直在王菊华家居住,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4、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及仲裁裁决书(均为复印件),用以证实双方在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目前还没有办证。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8年农历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1981年9月2日生育长女王某甲,1989年7月21日生育次子张某甲,现均已成年。2004年被告张某某下岗后外出务工,每年返家与原告及子女团聚,2010年8月10日,因结婚证遗失,双方在旺苍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原、被告在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2011年被告张某某又独自到成都务工。因原告认为被告所赚工资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与被告时有纠纷发生。2013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获准许。2015年3月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本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许离婚后,原告王某某一直在其妹王菊华家居住,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小区按揭房首付14万元,按揭款13.5万元,总共10年的按揭期,已还了5年零4个月。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姻时间较长,但在被告下岗后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本院2015年3月17日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在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小区的房屋,该房屋应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因该房屋系按揭贷款,对于后期应支付的按揭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亦应由原、被告连带向债权人偿还。对于原、被告之间,因被告张某某实际享有了该财产权利,该财产对应产生的债务亦应由被告偿还,若原告王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后可以向被告张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小区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该房屋下余的按揭贷款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连带偿还。对于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之间,该债务由被告张某某偿还,若原告王某某偿还后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