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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1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某,男,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