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付先弟与王明山、屈显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先弟,王明山,屈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付先弟。被执行人王明山。被执行人屈显梅。申请执行人付先弟与被执行人王明山、屈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16587元,下余款项的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并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395元,申请费404元,共计799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谌 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