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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仲开龙与被告傅传宝、王晓梅、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开龙,傅传保,王晓梅,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仲开龙,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傅传保,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晓梅,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傅娟,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开龙诉被告傅传保、王晓梅、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开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35元,由原告仲开龙负担。审 判 长  郭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