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于树成与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成,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于树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于树成诉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树成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砂石款60万元,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41921.03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砂石款6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150元,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632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云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