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宗贵权与徐晓春、徐生良劳务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贵权,徐晓春,徐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宗贵权,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徐晓春,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徐生良,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农民。执行标的:78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贵权与被执行人徐晓春、徐生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宗贵权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湟田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国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