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初144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硕士文化,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江波,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江油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后生育儿子王某某。由于结婚时双方对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发生在性格、思想、价值观方面产生大量分歧,被告未能采取正确方式解决双方分歧,故多年的争吵在子女出生直至今日仍未停止,且期间被告时有殴打原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全无和好可能性,原告坚决结束双方婚姻关系,因而搬离住所,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子女由原告一人照顾。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不属实。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04年再次相遇后开始恋爱,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在家庭琐事上有分歧,原告有时因小事上使用语言暴力,甚至辱骂被告父母,被告都尽力克制,争吵后想办法息事宁人。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为工作原因,时常加班,在家中基本不做除照管小孩以外的家务事,寒暑假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但原告有不尊重父母的情况。但原告也有温情的一面,2015年春节还出资2000多元,请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到九寨沟旅游。原、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认识,2004年原、被告再次相遇后开始恋爱。2008年12月15日,原、被告自愿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婚后,原、被告各自所得分别管理使用。2011年6月主要由原告出资和借资购买江油市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号旧住房1套。2012年11月主要由被告婚前财产按揭购买江油市城区某某路某某号住房1套。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出资按揭购买江油市某某镇某某大道某某号商业用房1套。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偶尔发生纠纷。2015年被告到绵阳工作后不久,原告就带着子女搬出共同居住的江油市城区某某路某某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采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人口信息1份,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结婚证2份,房屋信息摘要3份,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明细清单1份,借条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原、被告在性格、思想、价值观方面产生大量分歧,多年争吵,被告殴打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少纠结对方的不足,尚能共同生活,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