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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细毛、梅大庆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细毛,梅大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731-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细毛。被告梅大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细毛、梅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细毛、梅大庆在银行存款117681.94元,如果申请错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被告因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细毛、梅大庆在��行存款117681.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