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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发,张茂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35号原告:陈贵发,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教育局家属楼。被告:张茂和,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厂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发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发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