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发,张茂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35号原告:陈贵发,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教育局家属楼。被告:张茂和,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厂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发诉被告张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发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发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