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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伯平申请执行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伯平,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伯平,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和谐街8号。注册号511124600107845。经营者:李光吾,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伯平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欠申请执行人吴伯平人工工资人民币46573.00元、公告费人民币7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了提取被执行人井研县星空间装饰建材经营部在龚玉梅处的收入人民币30000.00元。除此外本院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存款查询,无存款,通过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查询,无房产、车辆登记。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