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元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元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民初15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魏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云南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元宝,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曲江镇。委托代理人张汝才,系被告张元宝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鹏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汝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网络平台上推出垫付宝业务,垫付宝是网络平台上为车主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为买卖或服务搭建交易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替购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销售方,购买方会员按《垫付卡领用合同》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被告张元宝是重仓栅式货车车主,被告张元宝将货车挂靠在建水县馆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宝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张元宝成为垫付宝车主会员。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借记卡,作为被告还款卡,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按照约定为被告张元宝办理20000元的油卡垫付,该款按照其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在2015年3月27日前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垫付款项20000元及按合约支付当月违约金2000元,共计22000元。被告张元宝辩称,原告垫付了20000元钱在加油卡上是事实。但我们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而且老人要医病,小孩还要读书,暂时凑不出这么多钱。希望给一些时间去筹钱,我会还清该款项。经审理查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推出垫付宝业务。2015年1月16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宝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络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络上乙方和甲方达成���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需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张元宝是重仓栅式货车车主,被告张元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借记卡,作为还款卡。2015年2月19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为被告办理20000元的油卡垫付,该款按照被告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在2015年3月27日前还清,被告张元宝一直未偿还原告垫付款。上述认定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证据在卷证实。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均认可欠款事实,仅在还款期限上,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宝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按照约定为被告履行垫付的义务,被告应偿还原告垫付款,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垫付款,应按合约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元宝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油卡的垫付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被告张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