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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贾全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22号原告:贾全,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志勇,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全与被告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