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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与张书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张书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168号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燕,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溢(曾用名张静)。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温岭市荣华装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