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史宏宇与梁妍、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宇,梁妍,崔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史宏宇,男,1982年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梁妍,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崔志强,男,197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史宏宇与被执行人梁妍、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妍、崔志强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