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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慧民申请认定金羚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特30号申请人金慧民。被申请人金羚。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金慧民申请认定金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金慧民于2016年4月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慧民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慧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