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慧民申请认定金羚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特30号申请人金慧民。被申请人金羚。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金慧民申请认定金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金慧民于2016年4月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慧民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慧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