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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费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谭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费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谭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000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谭铮(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铮(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铮(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谭铮(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1311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