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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庆与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641号原告郭庆。委托代理人赵丽红。被告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与被告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