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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绵阳灵通立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原审被告陈萍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绵阳灵通立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陈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负责人:赖方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国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灵通立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负责人:杨碧。委托代理人:陈加林,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熊建伟,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绵阳灵通立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原审被告陈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立冬、审判员汤显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审理。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上诉人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