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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家庆与张荣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庆,张荣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793号原告林家庆,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公民身份号码:×××3615。被告张荣辉,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43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庆诉被告张荣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庆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家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启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