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许红梅与岳阳市红乔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梅,岳阳市红乔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梅。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红乔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西路湘天国际花园天音阁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徐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红梅与岳阳市红乔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楼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许红梅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许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红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付 妮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