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美荣、马晓丽等与王京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荣,马晓丽,马晓倩,马晓鹏,王京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晓丽,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晓倩,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晓鹏,居民。被执行人王京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安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安执字第835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京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长安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京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王京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长安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张兴福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