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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诉张田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张田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359号原告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东20米。法定代表人周礼亮,男,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田村,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贵恒兴公司)与被告张田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越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贵恒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礼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田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京贵恒兴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至9月,张田村购买京贵恒兴公司速冻品共计54200元,并向京贵恒兴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张。经催要,张田村向京贵恒兴公司支付10000元,余下44200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田村支付京贵恒兴公司货款44200元;2、张田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田村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京贵恒兴公司向张田村供应速冻品,2015年9月29日,张田村向京贵恒兴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有“共欠54200张田村2015.9.29号河南省临颍县瓦店镇大张庄村张田村189XXXX****”字样。欠条出具后,张田村向京贵恒兴公司支付了1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京贵恒兴公司履行了向张田村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有权要求张田村支付相应货款。张田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田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贵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四万四千二百元。如果被告张田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三元,由被告张田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