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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林芝、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林芝,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9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芝。被告XXX。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芝、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通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42元,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