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林芝、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林芝,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9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芝。被告XXX。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芝、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通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42元,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