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高祥诉董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高祥,董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91号申请人许高祥,住姚安县。被申请人董柠,1995年7月21生,住姚安县。本院在申请人许高祥诉被申请人董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2016)云23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申请人董柠应于2016年4月5日前赔偿申请人许高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881.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人许高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韫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