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万邦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万邦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17号原告:刘立新,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迎丰村七组。被告:万邦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688号。法定代表人:张潮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万邦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