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民初150号原告程某甲。法定代理人程某乙,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乙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程某乙以该抚养费纠纷已在其与被告的离婚案件中经德兴市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交纳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乙负担。审判员 汪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郎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