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邓发武诉罗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发武,罗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00号申请人邓发武,住姚安县。被申请人罗文军,1989年8月4生,住姚安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镇南街C52幢。组织机构代码:55513XXXX本院在申请人邓发武诉被申请人罗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2015)姚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申请人罗文军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赔偿申请人邓发武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322.86元。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赔偿申请人邓发武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人邓发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姚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一、二、三项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韫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