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