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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