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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瑞华与吴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瑞华,吴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447号原告余瑞华,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杜勇,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瑞华与被告吴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瑞华于2016年4月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华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